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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64854号“云雷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12:22第63364854号“云雷仓”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852号
异议人: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信阳市云雷仓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信阳市云雷仓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364854号“云雷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雷仓”指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饮料);起泡水(饮料);苏打水;汽水;带果肉果汁饮料;能量饮料;可乐;水(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391111号“张云雷”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气泡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64854号“云雷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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