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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980529号“悍高全 HANGA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11:25第64980529号“悍高全 HANGAD”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396号
异议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宸固五金有限公司
异议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宸固五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4980529号“悍高全 HANGA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悍高全 HANGAD”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铰链;钉子;金属螺丝;金属轨道;金属锁(非电);金属门把手;五金器具;金属合页;磁碰块;家用金属滑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89675号“悍高HIGOLD”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铁路金属材料;金属丝网;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钉子;金属铰链;家具用金属附件;家用金属滑轮;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悍高”,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980529号“悍高全 HANGA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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