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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79201号“华夏修远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11:09第63679201号“华夏修远堂”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400号
异议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茂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679201号“华夏修远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夏修远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3289号、第4623994号、第7812808号、第7859363号、第39329124号“华夏”、第33612765号“华夏 HUAXIA WINERY及图”、第34013218号“华夏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3类“葡萄酒;鸡尾酒;白兰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79201号“华夏修远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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