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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23836号“JIENIY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10:59第64123836号“JIENIYA”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788号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玉娟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玉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123836号“JIENI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JIENIYA”,指定使用于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设计;广告宣传;人员招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9501号、第43042276号“杰尼亚”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理由,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23836号“JIENIY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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