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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67890号“富贵小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10:52第55167890号“富贵小鸟”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862号
异议人: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全领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55167890号“富贵小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富贵小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婴儿车专用脚套;婴儿车专用包”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0939650号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中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645495A号、第9004872号“小鸟”、第13523792号“小鸟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39648号“小鸟”、第3310128号“小鸟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童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婴儿车专用脚套;婴儿车专用包;平卧式婴儿车专用脚套;婴儿车;折叠式婴儿车;轻便婴儿车盖篷;婴儿车车罩;婴儿车专用蚊帐;平卧式婴儿车;轻便婴儿车;婴儿车盖篷;婴儿车车篷;折叠式婴儿车车篷;儿童拖车”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中文显著部分“小鸟”,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千一百余件商标,且被异议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167890号“富贵小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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