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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93998号“淘鲜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9:12第63293998号“淘鲜食”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840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霖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览天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霖辰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293998号“淘鲜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鲜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848788号“淘宝TAOBAO”、第20979813号“淘乡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32248号“淘鲜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93998号“淘鲜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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