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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90819号“GEMDRAGONFL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8:58第64090819号“GEMDRAGONFLY”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992号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任彩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仁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任彩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090819号“GEMDRAGONFL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EMDRAGONFL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包;登山包;手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87709号、第9677195号“RED DRAGONFLY及图”、第1781186号“REDDRAGONFLY”、第10932020号“RED DRAGONFLY RD”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杖;制香肠用肠衣;手提包”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皮鞋”上的“红蜻蜓HONG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区别,加之双方商标文字亦有不同,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异议人引证商标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90819号“GEMDRAGONFL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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