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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23343号“洁莉婷JIELIT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8:44第63323343号“洁莉婷JIELITING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327号
异议人: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小川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宏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小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323343号“洁莉婷JIELIT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洁莉婷JIELITI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卫生内裤;卫生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4586号“洁婷LADYCARE”、第3146896号“洁婷”、第30646907号“洁婷LADYCAR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卫生栓;卫生裤”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被异议人称已在先注册第10291612号“洁莉婷JIELITING”商标与本案无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23343号“洁莉婷JIELIT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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