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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83692号“佳丽虹”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8:37第64783692号“佳丽虹”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2523号
异议人一:S.C.庄臣父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湘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S.C.庄臣父子公司、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长沙湘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783692号“佳丽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丽虹”指定使用于第3类“光滑剂(上浆);研磨剂;香精油”等商品上。 异议人S.C.庄臣父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59066A号、第15159066号“佳丽 GLAD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空气和房间用香料;空气用香精油;空气香料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香精油;空气芳香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佳丽”,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96156号“佳丽宝”、在先注册的第599090号“佳丽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容面霜;化妆用护肤液;化妆用奶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光滑剂(上浆);化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佳丽”,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83692号“佳丽虹”商标在“光滑剂(上浆);香精油;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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