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4092429号“JAMONW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8:27第64092429号“JAMONWU”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5352号
异议人:杰森吴(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杰贸斯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杰森吴(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杰贸斯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092429号“JAMONW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AMONW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帽子;袜;鞋;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宗教服装;婚纱”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94075号、第60169594号“JASON WU”商标、第16734583号“GREY JASON W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游泳衣;雨衣;戏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浴帽;婚纱”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在字母组合、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会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92429号“JAMONW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6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