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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54469号“BEE HONEYBAB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6:55第65254469号“BEE HONEYBABY”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3815号
异议人:娇兰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多富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娇兰对被异议人广州多富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254469号“BEE HONEYBAB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BEE HONEYBABY”,指定使用于第3类“假睫毛;指甲油;彩妆化妆品;假指甲;指甲护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644722号“BEE GARDEN BY GUERLAIN”、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79046号“BEE GLOW”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水;花露水;淡香水;古龙水;肥皂;化妆用沐浴或淋浴凝胶和盐;皮肤、身体、脸部和指甲护理用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54469号“BEE HONEYBAB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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