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653994号“壹宾犟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6:40第63653994号“壹宾犟人”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463号
异议人:陈媛妹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犟人匠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媛妹对被异议人重庆犟人匠心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653994号“壹宾犟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壹宾犟人”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饭店食宿服务;外卖餐厅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98864号“壹宾犟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均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53994号“壹宾犟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