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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65565号“OFF WHITH FO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7:07第64165565号“OFF WHITH FOX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2316号
异议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九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九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4165565号“OFF WHITH FO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FF WHITH FOX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绶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97315号“OFF-WHITE及图”、第13459807号“OFF-WHITE C/O VIRGIL ABLOH”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T恤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105886号“OFF-WHITE "ACTIVE"”、第41043948号“OFF WHIT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绶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65565号“OFF WHITH FO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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