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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39003号“儒酱”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6:27第63339003号“儒酱”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273号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酱儒世家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晓力兴纸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酱儒世家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晓力兴纸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3339003号“儒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儒酱”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87833号“酱儒世家”商标、第44699077号“酱儒小王子酒”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开胃酒;汽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814094号“酱儒世家”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39003号“儒酱”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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