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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42698号“珠江花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6:19第63342698号“珠江花城”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836号
异议人一:广东珠江开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珠江开关有限公司、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342698号“珠江花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珠江花城”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缆;纤维光缆;电开关”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广东珠江开关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626686号、第4258470号“珠江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变压器(电);电开关;断路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珠江”,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一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开关;母线槽;配电箱(电)”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区别,因此异议人一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47906819号“珠江”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电缆;电池”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文字“珠江”,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二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缆;电缆连接套筒;同轴电缆;纤维光缆;电话线;电线;绝缘铜线”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区别,因此异议人二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42698号“珠江花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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