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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00624A号“东软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5:05第63300624A号“东软云”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840号
异议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邕城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宁知产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邕城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300624A号“东软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软云”指定使用于第9类“精密天平”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17195号、第4548666号“东软”商标,第14317193号“东软NEUSOFT”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照相机(摄影);测量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395016号“软件如此奇妙NEUSOFT”、第47371341号“NEUSOFT THE MAGIC OF SOFTWARE”、第47395021号“软件如此奇妙NEUSOFT THE MAGIC OF SOFTWARE”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带身体质量分析仪的秤”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并无紧密关联,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00624A号“东软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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