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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93792号“NEUSOFT CLOU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4:55第63293792号“NEUSOFT CLOUD”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845号
异议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邕城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宁知产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邕城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293792号“NEUSOFT CLOU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USOFT CLOUD”指定使用于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放射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48663号“NEUSOFT”、第4548674号“东软NEUSOFT”、第47390749号“NEUSOFT THE MAGIC OF SOFTWARE”、第47373001号“软件如此奇妙NEUSOFT THE MAGIC OF SOFTWARE”、第5992855号“东软NEUSOFT BEYOND TECHNOLOGY”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奶瓶;腹带;缝合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英文著识别部分“NEUSOFT”,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93792号“NEUSOFT CLOU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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