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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503067号“濛娜莉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5:12第52503067号“濛娜莉莎”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429号
异议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思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52503067号“濛娜莉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濛娜莉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打火机;饮水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 LISA”、第5550936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第8145966号“MONALISA”、第14615538号“蒙娜丽莎”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霸;电热水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84522号、第42941557号、第49849463号“LISA”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室装置;喷射旋涡设备”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503067号“濛娜莉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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