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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660760号“飞跃三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3:30第66660760号“飞跃三晋”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352号
异议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典范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典范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6660760号“飞跃三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跃三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303号“飞跃FEIYU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布面胶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飞跃”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660760号“飞跃三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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