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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39959号“CRH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3:22第65639959号“CRHD”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501号
异议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阿芙罗药业(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阿芙罗药业(广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639959号“CRH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RH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营养补充剂;医用敷料;帮助消化用膳食纤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005662号“和谐号”、第8346159号“和谐号 380”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医用同位素;医用气体”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CRH”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39959号“CRH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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