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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03865号“新联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3:10第64303865号“新联乐”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089号
异议人:湖北联乐床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梅志刚
异议人湖北联乐床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梅志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4303865号“新联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联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软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12011号“联乐LIANLE及图”、第1796198号“联乐LIANL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沙发;床”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弹簧床垫”商品上的“联乐LIANL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03865号“新联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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