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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97575号“XE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2:37第63497575号“XEX”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004号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拜玛克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拜玛克音响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3497575号“X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E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公共广播系统;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958630号“XE”、第25418859号“XEL”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半导体”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97575号“XE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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