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497188号“艾美&那印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2:22第63497188号“艾美&那印象”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435号
异议人:艾美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红英
异议人艾美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红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3497188号“艾美&那印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美&那印象”指定使用于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出租家具”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4215号“艾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汽车旅馆;为旅行者提供酒店房间预定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45042号“艾美酒店”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家具出租;厨房用具出租;动物寄养”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有“艾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97188号“艾美&那印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