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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33958号“鑫飞宇”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2:14第64633958号“鑫飞宇”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2530号
异议人:四川名人居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恒鑫兴宇电气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名人居门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恒鑫兴宇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633958号“鑫飞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飞宇”指定使用于第6类“电缆桥架;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支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72459号“飞宇 FEIYU及图”、第23648980号、第24155491号“飞宇 FFREERI及图”、第29964072号“百年飞宇”、第33815471号“飞宇世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大门;金属窗”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缆桥架;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建筑材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飞宇”,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33958号“鑫飞宇”商标在“电缆桥架;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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