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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21101号“南牌安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2:06第65221101号“南牌安普”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434号
异议人: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熊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南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熊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5221101号“南牌安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牌安普”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计算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888824号、第59504859号“南牌”商标、第59514448号“南牌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传输声音和图像用光纤”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时,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南NAN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21101号“南牌安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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