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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25916号“汤臣乐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1:40第64325916号“汤臣乐多”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433号
异议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康族电商产业园(沈阳)有限公司
异议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康族电商产业园(沈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4325916号“汤臣乐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汤臣乐多”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品;膳食纤维;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54844号、第20739094号“汤臣倍健”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品;膳食纤维;医用营养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25916号“汤臣乐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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