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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87625号“PHFLIPULP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1:30第64687625号“PHFLIPULPS”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841号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志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志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687625号“PHFLIPULP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HFLIPULPS”指定使用在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剃须刀;手动的手钻;大剪刀;餐具(刀、叉和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79620号、第991346号“PHILIPS”、在先注册的第135260号“PHILIP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8类“手工工具和器械,即不是用于主(传动)螺杆的传动装置和刀头,配有凹进头的螺栓和铆钉;手工工具和器具;叉;剃须刀;理发推子;刀剪;刀叉餐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其“飞利浦PHILIPS”商标为指定使用在“照明器具、小家用电器(剃须刀等)”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其未提供充足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87625号“PHFLIPULP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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