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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08143号“辣哈哈久久鸭”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1:22第63708143号“辣哈哈久久鸭”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173号
异议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久久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曲志猛
异议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久久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曲志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3708143号“辣哈哈久久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辣哈哈久久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014829号“久久鸭”、第33487406号“久久丫及图”、第15309552号“久久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文秘;财务审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的“久久丫”系列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于上述服务,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方式、内容、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属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71689号“久久丫”、第33469605号“久久丫及图”、第8505471号“久久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死家禽;板鸭;牛肚”等,第20049735号“久久丫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饭店;寄宿处”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功能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久久丫”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08143号“辣哈哈久久鸭”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文秘;财务审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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