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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79882号“CGT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0:22第64179882号“CGTE”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868号
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春光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春光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179882号“CG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GT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二氧化锰;氧化铁;氧化剂;氧化锌”。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65171号“CVTE”、第12376580号“CVT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游戏机;电视机;电视游戏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410513号“CVT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印刷电路制造用化学氧化剂;印刷电路板制造用蚀刻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氧化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甚微。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79882号“CGTE”商标在“氧化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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