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573478号“阔海之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00:37第63573478号“阔海之家”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092号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嘉利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嘉利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3573478号“阔海之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阔海之家”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56747号、第20922151号“海之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73478号“阔海之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