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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65072号“AMI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9:37第63865072号“AMIM”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522号
异议人一: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艾美巴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建伟
异议人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艾美巴黎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建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865072号“AMI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I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 异议人一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000939号“兆讯MIM MEGA-INF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的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亦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艾美巴黎股份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18777号“AMI ALEXANDRE MATTIUSSI”商标,第1431110号“AMI DE COEUR”商标,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1646137号“AMI PARIS”商标,第41777331号“AMIPARIS”商标,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93596号“AMI ALEXANDRE MATTIUSS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英文均含有“AMI”,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65072号“AMI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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