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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50164号“VIV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9:19第62950164号“VIV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627号
异议人一:东秀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秀投资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2950164号“VIV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V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机车”等 异议人东秀投资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29392号、第23323835号“VIVA”、第14523092号“VIVA V及图”、第6689840号“VIVA BICYCLES及图”、第20477430号“威华 VIV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三轮脚踏车;机动自行车;滑板车(车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47974号“VITO”、第1187824号“VITO TOUR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不属别类)”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50164号“VIV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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