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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71767号“喜乐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9:46第63671767号“喜乐龙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567号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菊芳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菊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671767号“喜乐龙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乐龙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水管;非金属门;非金属窗;非金属楼梯;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屋顶;石膏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73302A号、第43809845号、第40988019号“龙牌”商标,第14005171号“特级龙”商标,第14005184号“高级龙”商标,第42680432号“制造龙”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天花板;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木材;石膏板”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等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等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71767号“喜乐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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