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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67307号“ENERBRA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8:27第63667307号“ENERBRAS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636号
异议人:程卫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蔡朝阳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程卫对被异议人蔡朝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667307号“ENERBRA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NERBRA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水供暖装置、自动浇水装置”等商品上。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核实,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KATKO及图”、“M-BENZ”、“T-BENZ”等。被异议人未在答辩中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67307号“ENERBRA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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