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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1499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8:41第64414990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636号
异议人:酷我工作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达创新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潍坊天云极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酷我工作坊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潍坊天云极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41499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上。 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了异议人酷我工作坊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Adorethix Ltd.主体证明文件、异议人关联公司的“KO”商标在美国的商标注册证书扫描件、关于“KO”品牌的推广宣传情况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异议人对“KO”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人未予答辩提供反证,我局予以采信。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该美术作品已公开发表,被异议人有接触之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独创的表达方式上相近,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1499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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