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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21158号“欢益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8:11第63021158号“欢益多”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942号
异议人:东营市一大早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夏雪泉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营市一大早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夏雪泉乳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021158号“欢益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欢益多”指定使用在第29类“黄油乳脂、黄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7943号、第21072029号、第31883841号“好益多”,第30613184号、第30585929号、第30609760号“郝益多”,第30599243号、第30591003号、第30599248号“浩益多”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第30类“加奶咖啡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第32类“饮料制作配料、乳清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21158号“欢益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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