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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47478号“ROYAL PURPL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7:40第63647478号“ROYAL PURPL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516号
异议人:卡鲁梅品牌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东京
异议人卡鲁梅品牌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东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3647478号“ROYAL PURP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YAL PURPL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97242号“ROYAL PURPLE SYNTHETIC OIL及图”商标,第1750354号“紫皇冠ROYAL PURPL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合成润滑油;合成润滑油;工业用矿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LAKE COUNTRY”“JOYBOND”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第9297242号引证商标英文显著部分相同,图形及整体设计高度雷同的情形,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47478号“ROYAL PURPL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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