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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12801号“嘉润悦活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7:26第63912801号“嘉润悦活荟”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358号
异议人:湖北悦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昂(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贾云鹏
异议人湖北悦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贾云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912801号“嘉润悦活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润悦活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商业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异议人引证的第33316182号“悦活荟”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04992号“悦活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为同一种服务,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悦活荟”商标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是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与被异议商标近似的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12801号“嘉润悦活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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