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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684706号“金盛 JINSHE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6:09第62684706号“金盛 JINSHENG”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607号
异议人: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氧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盛铝业(廊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盛铝业(廊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2684706号“金盛 JINSH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盛 JINSHE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铝;耐磨金属;铝箔”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7561号“金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保险柜;金属纪念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不会对异议人的商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第3070658号“金盛”商标,但该商标专用权截止于2013年5月20日,现已失效,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证明该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故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84706号“金盛 JINSHE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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