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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77504号“VANISH OXI ACTIO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5:51第52977504号“VANISH OXI ACTION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670号
异议人:浙江施维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禹杭天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利洁时渍无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施维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利洁时渍无踪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52977504号“VANISH OXI ACTI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ANISH OXI ACTIO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上光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地毯去污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57737号“OXYACTION及图”、第16661753号“氧泡泡 OXYACTIO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去渍剂;洗衣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第14714764号“OXYACTION”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977504号“VANISH OXI ACTIO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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