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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83867号“暖小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6:25第63283867号“暖小熊”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522号
异议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致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定市华圣面包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定市华圣面包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283867号“暖小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暖小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蛋糕;谷类制品;糖”。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12801A号“小熊”、第14674459号“小熊 BAR及图”、第6412094号、第7748322号“小熊”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7类“豆芽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第11类“电热制酸奶器;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用于第7类“厨房用电动机器”、第11类“电热制酸奶器、电热壶”商品上的“小熊”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产品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文字亦有一定区别,且以“小熊”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亦不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83867号“暖小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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