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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41188号“甘砂仁和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3:29第63941188号“甘砂仁和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382号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怀集县龙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怀集县龙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941188号“甘砂仁和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甘砂仁和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1类“未加工的坚果;新鲜姜;新鲜桔梗根;干草;新鲜的可食用根茎;新鲜草本植物;植物;未加工的草本植物;植物种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1852号“仁和RENHE”、第26067852号“人 仁和及图”、第47878585号“人 法兰仁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干花;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酿酒麦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汉字“仁和”,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41188号“甘砂仁和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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