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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53278号“秦皇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3:36第62953278号“秦皇鲜”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6730号
异议人: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成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秦皇岛善岛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秦皇岛善岛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2953278号“秦皇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秦皇鲜”,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腌制蔬菜;奶;豆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11143号“秦皇求仙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食用油脂;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33类“烧酒;酒(饮料)”商品上的“秦皇求仙贡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亦存在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其驰名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53278号“秦皇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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