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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52745号“桂兰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3:20第62452745号“桂兰素”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779号
异议人: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锦辰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锦辰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2452745号“桂兰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桂兰素”指定使用于第1类“气体净化剂;抗氧剂;铸造制模用制剂;蛋白质(原料);油石灰(油灰);制颜料用化学品;纤维素;活性炭;非药用酒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89613号“可兰素”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酒精;科学用放射性元素;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59030号“可兰素”、第13618052号“可兰素 KELA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过滤材料(化学制剂);清洁烟囱用化学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452745号“桂兰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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