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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49600号“MUP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3:04第64249600号“MUPA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026号
异议人:柏爱护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韩之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柏爱护肤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韩之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0期《商标公告》第64249600号“MUP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UPAI”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草油”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95862号“PAI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梳妆用品;肥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232317号“PAI”、第1214105号“PAI SKINCAR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香料;美容护理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49600号“MUP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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