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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018208号“兰资堂 LANZIT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2:54第65018208号“兰资堂 LANZITANG”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2441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适得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对被异议人适得保健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5018208号“兰资堂 LANZIT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资堂 LANZIT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医用营养品;酵母膳食补充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0321号“資生堂”、第5288418号“资生堂 SHISEID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资生堂”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18208号“兰资堂 LANZIT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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