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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74120号“安碧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2:45第64374120号“安碧柔”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5388号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艳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胡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374120号“安碧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安碧柔”,指定使用于第5类“卫生内裤;卫生棉条;卫生护垫;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成人尿布;卫生巾带;月经内裤;卫生巾;消毒纸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2006号“碧柔”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卸妆剂;洁肤泡沫和身体用香波”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53542号“碧柔”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手部杀菌剂;手部消毒剂;医用漱口剂;驱昆虫剂;驱蚊剂;护肤药剂;药皂;治晒伤用药剂;护肤用医药制剂;治晒伤软膏;医用矿脂;痤疮治疗制剂;医用洗浴制剂;矿泉水沐浴盐;抗菌洗手液;含药物的剃须后用液;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卫生消毒剂;消毒湿巾;一次性消毒湿巾;浸抗菌制剂的薄纸”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碧柔”,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商标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74120号“安碧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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