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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76101号“哈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0:56第63976101号“哈醴”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870号
异议人一: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安徽道农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道农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3976101号“哈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哈醴”指定使用于第32类“植物饮料;能量饮料;软饮料;无酒精果汁;水(饮料);苏打水;蔬菜汁饮料;汽水;豆类饮料;啤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242342号“醴LI”、第25469938号“醴 TEA RICHARD MAISON及图”、第43962685号“醴”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汉字“醴”,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4405号“哈啤”、第4085751号、第40209828号“哈”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饮料制剂;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可乐;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哈”,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等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76101号“哈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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