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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9070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1:36第63290709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156号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安节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猫头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安节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29070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金属合金;手镯(首饰);首饰用小饰物;胸针(首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6871号、第23076755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珠宝装饰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上均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9070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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