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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02330号“吾爱零”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4:50:35第63902330号“吾爱零”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030号
异议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吾爱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支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吾爱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902330号“吾爱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吾爱零”指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24410号“吾爱 MY LOV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吾爱”,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柠檬水;无酒精饮料;矿泉水(饮料);碳酸矿泉水”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02330号“吾爱零”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柠檬水;无酒精饮料;矿泉水(饮料);碳酸矿泉水”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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